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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通告

        首页 > 申报通知

        农业农村部 关于开展2025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5〕1号)任务安排,现就做好2025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以下简称“国优主体”)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目标 

          围绕各地特色优势农产品,聚焦生产、加工、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等环节,培育一批产业集聚度高、生产标准高、出口附加值高、品牌认可度高、综合服务水平高的国优主体。到2030年,力争培育年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国优主体50家以上、超过1000万美元的600家以上,国优主体每类产品年出口额占全国该类产品年出口总额的50%以上,带动全国农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 

          2025年组织100家左右经营主体开展培育工作;另外,2021—2023年已建设的337家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主体,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国优主体培育计划。 

          二、培育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农业国际贸易资质的经营主体。近5年(2021年至今)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链完备,上下游高度协同,生产经营规模大,出口额高,在全国同类产品出口市场中占比较高。近3年(2022—2024年)年均出口额原则上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对于脱贫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出口特色鲜明且联农带农作用显著的主体,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生产标准高。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重视国际国内认证认可,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LAL清真、GAP良好农业规范、海关AEO等相关认证。 

          (四)出口附加值高。注重引进先进设备,强化科技研发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开发精深加工产品,提升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出口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五)品牌认可度高。注重挖掘和打造特色企业文化和产品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品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出口名牌等品牌,在美国、欧盟、日韩、东盟等国家和地区注册国际商标,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和品牌影响力。 

          (六)综合服务水平高。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以“公司+种养殖户”、直接雇佣农户、签订订单农业、产业链合作等多种模式深度联农带农,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就业增收,促进乡村产业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三、培育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聚焦优势区域、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统筹用好相关资源和力量,开展分类指导与精准扶持,为培育国优主体提供资金、政策、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推动财税、金融、保险、通关、贸易等稳外贸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农产品出口促进政策的协同配合与集成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模式和产品,优化信贷条件,为国优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信贷服务。 

          (二)加强营销推介。以国家展团形式组织国优主体赴境外参加重要农产品展销会,充分利用境内知名农业展会资源和农业多双边经贸活动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促销对接活动,推介代表性出口农产品,助力国优主体拓市场、抓订单。借助农民日报、人民网、抖音等媒体平台,集中展播系列宣传片,提升国优主体和出口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三)优化公共服务。联合相关部门和商协会等,为国优主体提供法规解读、品牌商事认证、海外商标注册及保护等综合服务,培育一批国际化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举办经验交流和观摩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培训,帮助主体熟悉国际标准、品牌营销、贸易纠纷维权等业务,提升国际规则运用能力和跨国经营能力。及时了解国优主体在农业贸易中遇到的问题,运用多双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产品贸易顺畅。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培育目标和条件,高标准推荐本地区的经营主体,推荐名额根据近3年农产品出口额占比综合确定。有专项经费支持国优主体培育的省份,推荐名额可增加1—2个。 

          (二)统筹实施。农业农村部根据推荐情况,综合确定100家左右主体纳入国优主体培育计划。纳入培育计划的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复核不符合培育条件和目标的,不再纳入培育计划。 

          (三)规范开展。国优主体工作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向经营主体收取费用,不得以此项工作名义谋取利益。有效期内,相关主体可以使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参加国内外有关展销会、推介会等活动,提高辨识度,增强传播力。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2025年度推荐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2021—2023年已建设的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主体进行复核,符合培育条件的可推荐纳入国优主体培育计划。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1份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并附WORD及对应PDF格式电子文档光盘。 

          联系人及电话: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史越 010-59194232 

          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李萌 010-59192087 

             

          附件:1.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推荐表 

          2.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复核推荐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附件1 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培育推荐表.docx
        附件2 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复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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