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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通告

        首页 > 申报通知

        福建 关于申报2025年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科研组织中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根据《福建省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闽科规〔2025〕1号),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5年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研发项目开展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化活动,契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导向,聚焦攻克“卡脖子”技术、前沿核心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研发产出的产品应具备市场前景,预期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构建核心竞争优势。
          二、支持对象
          (一)企业自主研发项目
          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的研发项目,且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应达500万元(含)以上。研发活动的定义要求、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以及研发项目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厦门市企业按照厦门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申报认定。
          (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
          原则上我省的高校院所(含创新实验室、民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计划单列市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我省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且单个项目企业委托投入300万元(含)以上。
          三、申报条件
          申报的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两类,申报主体包括企业和高校院所(含创新实验室、民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研发承担单位)等,进行相应项目申报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将自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企业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
          2.研发项目应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管理和自行验收。项目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
          3.申报项目立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以后,研发项目应在2025年度申报前已完成验收并合格。项目验收可由企业根据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4.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应达500万元(含)以上。
          5.研发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创新,且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6.企业没有逾期未验收的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科研失信惩戒期内。
          7.每家企业每申报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项目。
          (二)项目研发承担单位申请将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1.项目研发承担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企业委托投入300万元(含)以上。
          2.委托研发项目立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以后,委托研发项目应在2025年度申报前已完成验收并合格。项目验收可由合同双方约定按其中一方的内部验收标准共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3.委托的研发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创新,且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4.项目研发承担单位没有逾期未验收的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科研失信惩戒期内。
          5.委托研发的项目在报送省科技厅前,应由研发承担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项目研发承担单位每年度为同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限申报1个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1.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3.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费用500万元(含)以上的佐证材料,包括:该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该项目执行期每年度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即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本项目对应归集情况)。
          4.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原计划研究内容,实际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关键技术突破点,实现的研发成果及其创新性。如研发成果已产业化,请提供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佐证材料。
          5.项目如申请或获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请提供相应材料。
          6.《诚信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批意见》(有科研伦理风险的项目)。
          7.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1.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2.委托研发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材料
          3.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
          4.委托研发项目实施绩效总结、经费到账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合同双方约定出具的验收材料。
          6.项目如申请或获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请提供相应材料。
          7.《诚信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批意见》(有科研伦理风险的项目)。
          8.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请详细阅读《福建省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闽科规〔2025〕1号)。
          (一)网上填报。申报单位请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xmgl.kjt.fujian.gov.cn),网上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流程为:申报单位注册并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受理-选择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添加-申报项目-填写《企业自主研发/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登录系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在线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后,将推荐函、项目申报汇总表(格式下载网址:http://xmgl.kjt.fujian.gov.cn)一式1份和在线打印的项目申请书(包括附件材料)各一式7份统一寄送我厅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处。
          (三)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9月15日、推荐截止时间2025年9月30日。

        申报代码表

         

        业务处室

        计划类别

        项目类型

        优先主题

        申报代码

        科技服务处

        技术转移计划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申请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025T40101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申请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025T40102

         

         

        六、其他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二)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或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下达文件,将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清单。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科服处联系人:李卫华
          联系电话:0591-87912603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9日

         

        附件下载
        • 闽科服〔2025〕5号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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