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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通告

        首页 > 申报通知

        上海 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工信厅联合重装〔2025〕46号)工作部署,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本市有关企业开展2025年保险补偿政策资格申报和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领域。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

        二、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定

        企业申报。生产《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企业,按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申报材料。

        推荐单位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要求对本地区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

        (二)资金申请

        企业申请。通过资格审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完成装备的制造、交付、投保与全额保费缴纳后,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

        推荐单位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上海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企业交易和保险费率使用合规性,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

        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给予补助。

        三、其他要求

        (一)装备制造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和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管理要求,按职责和权限逐层审核,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

        (三)请各有关企业在报送材料封面加盖公章,于2025年10月9日前将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光盘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智能制造推进处(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联系人:陈婧晗,13376962788)。

        四、政策提醒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资格审定结果,将作为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其他首台(套)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根据装备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复杂度、历史赔付率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和险种。同时,在有效期内科学合理使用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合理把握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平稳有序支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三)对于已通过资格审定的项目,同一装备制造企业无需重复提出资格审定申报,额度适用范围为同一申报企业所有符合或超过《目录》相应条目技术指标要求的装备以及其改进型装备。

        (四)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装备制造企业,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装备,不应收取质量保证金。

        五、联系人及电话

        张浩天  18621920176

        张世亨  021-23117638

         

        附件:填报说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9月16日

         

        附件:填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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