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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通告

        首页 > 申报通知

        上海 2025年度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点任务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合〔202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按照《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支持长三角打造全国原始创新高地和高精尖产业承载区,现启动2025年度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点任务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纳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项目储备库并揭榜或者部分揭榜成功的单位(以下简称“任务方”),以及参与该任务的揭榜单位(以下简称“揭榜方”),以任务形式整体申报,申报任务的研究内容须涵盖前期重点任务揭榜清单所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指标。

          

          任务方根据任务目标和研发实际,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核心团队等。揭榜方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参与。

          

          2.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填写申报书。任务方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项目申报-左侧导航栏中地方科技计划-新项目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申报书。每个重点任务对应一个项目,指南内容登录平台注册后可见。

          

          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任务方应与揭榜方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任务方、任务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2)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负责集中推荐。

          

          (3)指定管理机构受理申报书并组织评审。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经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审议后择优立项。

          

          二、申报资格要求

          

          1.任务方须为注册在三省一市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科研和产业化基础的条件,承诺用于对外揭榜资金投入不低于项目总投入30%,且不低于200万元。揭榜方中须含任务方所属省(市)以外,其他长三角省(市)单位。

          

          2.任务方应发挥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组织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实施,推动项目、人才、平台、资金一体化配置,通过联合攻关解决核心技术难题。

          

          3.任务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科研的能力。

          

          4.任务方、任务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申报书填报要求

          

          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进行编制。财政经费申请的比例不高于项目资金投入的30%,且符合任务方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及资金使用的要求。

          

          四、具体申报方式

          

          任务方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15:00,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16:00。

          

          五、联系方式

          

          技术: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业务:021-24197781、24197793、24197721、24197749,csj@stcsm.sh.gov.cn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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