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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通告

        首页 > 申报通知

        山东省关于开展2023年总部企业(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总部企业(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和数量

        总部企业(机构)申报类型分为规模型、区域型、功能型、基金型和其他类型。总部企业(机构)申报时对照具体条件确定一个申报类型。各市申报数量不限。

        二、申报类型的相应条件

        (一)规模型总部企业(机构):《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世界500强在山东省设立的全国总部或省级以上区域总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全国总部;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在山东省设立的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独角兽”企业全国总部。

        (二)区域型总部企业(机构):履行本企业在跨省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综合管理职能;在省外有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实缴注册资金2亿元及以上;上一年度对山东省地方财政贡献1500万元及以上。

        (三)功能型总部企业(机构):经母公司授权,对本集团内3家及以上(至少有1家在山东省以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负有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或其他总部管理服务核心功能2项及以上;省外营业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的25%及以上;实缴注册资金1亿元及以上;上一年度对山东省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

        (四)基金型总部企业(机构):1.在我省新注册且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总部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总部,所管理的基金实缴注册资金达到3亿元及以上,并满足下列其一:①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在山东省年投资额达3亿元及以上;②三年内引进产业链累计在山东省投资额达10亿元及以上。2.入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中国国资投资机构50强,或在“十强产业”、半导体、碳中和等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其他类型总部企业(机构):企业年度实现省级财政贡献1亿元及以上。

        (六)在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省内其他市设立的总部企业(机构),按上述实缴注册资金和财政贡献70%的标准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报企业(机构)均需按照附件1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认定规模型总部企业(机构)的,需补充提供相关认定信息复印件。

        (三)申报认定区域型总部企业(机构)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跨区域总部或一级分公司提供上一级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设立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一级分公司及履行有关职能的决议,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省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名单,并附电子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审计报告。

        (四)申报认定功能型总部企业(机构)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上一级总部出具的年度营业收入情况;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子(分)公司名单,并附电子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认定基金型总部企业(机构)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所投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无证监部门行政处罚等社会信用情况;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参)股的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章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上一级总部出具的年度营业收入情况;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参)股公司名单,并附电子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情况。

        四、申报时间要求及审核认定程序

        (一)参加此次申报的企业(机构),注册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其中新引进总部企业(机构)的注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对企业(机构)申报材料,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核无误,各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填报附件2,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统一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把关,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确定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机构)填写的认定申报材料请汇编成册,一式两份,加盖企业(机构)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二)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和2023年度总部经济工作先进县(市、区)奖励工作,在认定工作完成后按程序开展。

        纵向网邮箱:zhangt@fgw.sd.gov.cn。

         

        附件.pdf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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