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项目“滚动支持”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琼办发﹝2023﹞43号),改革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式,构建对优秀人才的长周期稳定支持机制,全面推进海南科技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海南省科技项目“滚动支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科技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海南省科技项目“滚动支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海南省科技项目“滚动支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琼办发﹝2023﹞43号),改革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式,构建对优秀人才的长周期稳定支持机制,全面推进海南科技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滚动支持”是指对科研攻关任务完成较好、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的优秀科研人员、高水平研究团队和重大科研平台等给予长周期稳定支持。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滚动支持”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滚动支持”类型包括“滚动支持”科研项目和“滚动支持”重大科研平台。
(一)“滚动支持”科研项目。省科技厅集中优势资源,对优秀科研人员、高水平研究团队给予科研项目立项,支持其结合我省产业需求,持续开展科学研究,培养造就高水平领军人才。
(二)“滚动支持”重大科研平台。省科技厅对高水平重大科研平台,在一个时间周期内按照一定经费标准,支持其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自主开展基础前沿技术、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技术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申请“滚动支持”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中央在琼单位。
(三)项目申报人,以海南本地单位为依托单位,每主持完成1项200万元(含)以上国家科研项目,可获得一次省级科技专项“滚动支持”科研项目申报机会。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超过项目申报人主持完成的国家科研项目国拨经费总额及实施“滚动支持”科研项目的海南省财政科技相关专项最高资金支持额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项目,及其他已获得地方政府配套科研资金支持或定向择优支持的国家科研项目,不得再申报“滚动支持”科研项目。
在海南省推荐申报,或者由我省单位或者个人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高水平研究团队,可获得一次省级科技专项“滚动支持”科研项目申报机会。 (五)在海南省推荐申报,获得国家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青项目、青年长江学者和海外优青等国家级“四青”人才;国家杰青项目、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等国家级“四老”人才称号的优秀科研人员,可获得一次省级科技专项“滚动支持”科研项目申报机会。 (六)以海南本地单位为依托单位,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的优秀科研人员,可获得一次省级科技专项“滚动支持”科研项目申报机会。同一人员多次进入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的,不再重复支持。
(七)经省科技厅遴选确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完成较好、项目经费使用合理、取得较好研究成果或行业推广价值省级科技专项优秀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获得一次省级科技专项“滚动支持”科研项目申报机会。
1.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具有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2.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应具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前景及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具有较好作用。
3.应用示范类项目,应具有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的价值,能辐射带动并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请“滚动支持”重大科研平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设立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可申请纳入“滚动支持”重大科研平台。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科技部署,和省科技厅签订重大任务“军令状”,以“一把给”方式支持的重大科研平台,可申请纳入“滚动支持”重大科研平台。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需要,选择部分财政科技相关专项试点实施“滚动支持”科研项目,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
第八条 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和申报人,按照通知和指南要求,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在我省主持完成的国家科研项目验收文件,在我省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人才称号等相关文件,在我省进入有效院士候选人名单公示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申报的“滚动支持”科研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滚动支持”申报要求的项目,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当年省财政预算情况,提出立项建议及资助金额,经行政审定、公示后,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条 获得立项支持的“滚动支持”科研项目,其作为申报条件的相关国家科研项目、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人才称号、两院院士增选材料等,不得再用于申报新的“滚动支持”项目。经审定暂未予立项的项目,可继续申报“滚动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滚动支持”条件的重大科研平台,可根据本单位功能定位、章程、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围绕自身研究领域的内容制定量化的、可考核的绩效目标,与省科技厅签订“军令状”。“军令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务目标、实现路径或工作计划、绩效考核量化指标及评价等。
第十二条 签订“军令状”的重大科研平台,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规程申报预算和绩效目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军令状”内容,视财力情况给予经费安排。
第十三条 “军令状”原则上以3-5年为周期,以结果为导向,实行整体目标考核。周期结束后,省科技厅牵头对“军令状”执行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研究下一周期的支持。
第十四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相关专项均可试点实施“滚动支持”。“滚动支持”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绩效验收评价,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经费管理按照实施“滚动支持”的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