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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通告

        首页 > 申报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根据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部署,现将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本次申报全部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请按照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申报项目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开展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三)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阐述说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团队组成和研究基础等(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国科管系统)。
        申报材料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课题牵头单位,确定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合理编制预算。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总体经费预算,并按指南要求的比例明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其他投入资金预算。
        申报材料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2.申报受理。项目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年度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申报材料规范性、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资格等进行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详见附件2–4)。
        3.答辩评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组织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团队进行答辩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首次未通过的,于7个工作日后再组织答辩评审,仍未通过的不予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委)。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次推荐和重复申报。
        三、申报资格要求
        详见《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见附件2)。
        四、具体申报方式
        (一)网上填报。请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材料作为后续形式审查、答辩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材料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8:00至2024年11月3日16:00。
        (二)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三)联系方式
        1.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2. 业务咨询方式: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010-84665557
        咨询服务时间:工作日9:30—16:00。
         
        附件:
        1.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3.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名单
        4.项目申报查重要求
         
         

        生态环境部

        202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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